(2017)粤04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佟、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佟,张希文,姜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佟,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文,男,汉族,1949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姜亚军,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上诉人王佟因与被上诉人张希文,原审被告姜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法民一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佟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上诉人王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紫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