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永青与杨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青,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青,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杨波,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刘永青与被执行人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波暂时无法寻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云继新审判员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