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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宏良与被执行人吕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良,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杜宏良,男,1966年4月,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吕武,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豫1521民初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武支付杜宏良劳务费1128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大贵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