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宏良与被执行人吕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良,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杜宏良,男,1966年4月,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吕武,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豫1521民初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武支付杜宏良劳务费1128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大贵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