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341号嘉禾县文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文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定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341号原告嘉禾县文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塘村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周秀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定文,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文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禾县文湘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何 时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