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攀峰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攀峰,陈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杨攀峰。被执行人陈传雄。申请执行人杨攀峰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陈传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3056.44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传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涉及陈传雄另案执行中,本院已启动对陈传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陆九渊路x号房产的拍卖程序。经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