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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涛,黄崇永,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王喜刚,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孝胜,行长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崇永,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涛,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黄崇永,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区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法定代表人王喜刚被执行人王喜刚,男,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涛、黄崇永、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王喜刚、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