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国发与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发承包经营户,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李国发,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4********,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村民,住该村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D0159784-3,住所地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负责人:毛福智,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国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湟中县西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发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国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国发承包经营户承担,剩余50元退还李国发承包经营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纳 敏审判员 李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