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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汪平、宗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宗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汪平,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宗辉柱,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汪平申请宗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宗辉柱应支付申请人汪平案款387000.0元,承担执行费5705.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392705元未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宗辉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