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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缠民与被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17号原告:杨缠民,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湖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彭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缠民与被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缠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缠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缠民承担3200元(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