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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军杰与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杰,李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80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杰,男。被执行人李瑞琴,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杰与被执行人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瑞琴自动交纳执行款155180元(其中借款118000元、利息32490元、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110元、执行费224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军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