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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赟、沃夫特(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赟,沃夫特(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席欧拉·瓦夫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许赟,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沃夫特(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席欧拉·瓦夫卡,职务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席欧拉·瓦夫卡(英文姓名:CIOLAWOLFGANG),男,奥地利国籍,经常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申请执行人许赟与被执行人沃夫特(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席欧拉·瓦夫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青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18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青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