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雪飞与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飞,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郭雪飞,男。被执行人:张文举,男。被执行人:马小明,女。被执行人:赵新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雪飞与被执行人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