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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雪飞与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飞,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郭雪飞,男。被执行人:张文举,男。被执行人:马小明,女。被执行人:赵新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雪飞与被执行人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张文举、马小明、赵新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