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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云隆与沙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隆,沙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5民初13号原告胡云隆,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沙文海,男,46岁,彝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隆诉被告沙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隆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云隆承担。审判员 坚  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