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云隆与沙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隆,沙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5民初13号原告胡云隆,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沙文海,男,46岁,彝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隆诉被告沙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隆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云隆承担。审判员 坚 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