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润池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润池科技有限公司,朱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45号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3段311号。法定代表人:高志远。委托代理人:张俊强、周飞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深圳市百润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西区乡街道宝源路鸿源大厦1113。法定代表人:朱文超。被申请人:朱文超,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百润池科技有限公司、朱文超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名下价值540万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1200台,单价:45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韵升科技有限公司、朱文超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名下价值540万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1200台,单价:45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华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