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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祝氏与苏弯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氏,苏弯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008号原告:祝氏,女,193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亮(法律援助),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弯弯,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洪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祝氏与被告苏弯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氏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