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军,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谷立军。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立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