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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滕永贞与许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永贞,许中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永贞,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垂勇,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中祥,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瓴,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滕永贞因与被上诉人许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永贞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滕永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永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滕永贞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滕永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