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滕永贞与许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永贞,许中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永贞,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垂勇,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中祥,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瓴,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滕永贞因与被上诉人许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永贞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滕永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永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滕永贞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滕永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