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荆小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军,荆小枝,郭香妮,张留安,张弛,张弥,张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840号申请人张跃军,男。被执行人荆小枝,女。被执行人郭香妮,女。被执行人张留安,男。被执行人张弛,男。被执行人张弥,男。被执行人张弸,男。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小枝名下有“豫H8A3**”汽车一辆,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小枝名下的“豫H8A3**”汽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查封的“豫H8A3**”汽车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