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倪国忱与周某某附带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忱,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倪国忱,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国忱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附带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6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5123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另查,被执行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监狱,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