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孙宝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34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宝明,男,1962年2月4日,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满春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