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明站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明站,男,1979年9月14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明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潇雨、代理检察员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明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明站于2017年2月10日17时许,未经被害人卜某5允许,强行将被害人卜某5家大门及堂屋门踹开,进入屋内将电视机等物品损坏。后,被告人苏明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卜某5放在床席下面的3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损坏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明站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卜某2、卜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卜某5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明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明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盗窃三千元现金,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苏明站在江苏省丰县常店镇卜花楼被害人卜某5住处,因多年前和被害人卜某5的女儿卜瑞英离婚心生怨恨,乘被害人卜某5家中无人之际,未经允许强行将被害人卜某5家大门及堂屋门踹开,进入屋内将电视机等物品损坏。后,被告人苏明站又起谋财之意,将被害人卜某5放在床头被子下面的3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损坏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明站主动退赔被害人卜某5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卜某2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5点多,卜某1在其家喝茶。苏明站进来说他是卜某5的前女婿,还说卜某5不好的话,说他离婚都是因为卜某5,其和卜某1就劝苏明站赶紧走,并把他送到路口就回来了。过了没多长时间,其听见砸门的声音,看见苏明站用脚踹卜某5家大门,大门上的插销都踹坏了,卜某5家当时没有人。苏明站把大门踹开后就进院子里,当时其没有敢进,其听见屋里有砸东西的声音,当时卜某1也在门外站着,过了一会,苏明站就从卜某5家出来走了。6点多卜某5回来,其和卜某5说是他以前的女婿砸的,其看见卜某5家地上砸碎的碗,电视也被砸了,卜某5还说他少了三千块钱。(2)证人卜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卜某2家和他说话,苏明站进来问卜某5家怎么没人,还说他是卜某5前女婿。其劝苏明站赶紧走,并和卜某2一起把他送到路口后回来了。随后苏明站回来把卜某5家大门踹开进到屋里,当时其和卜某2在门口,听见屋里有被砸的声音。其怕出事就进屋劝苏明站赶紧走。当时屋里东西被砸了,电视机也被砸了。另证明,今年4月份的时候,卜某4说他的连襟苏明站开庭了,参加庭审的时候听到有其名字。卜某4问的时候,其以为苏明站只是砸了卜某5家的东西,卜某4说苏明站还偷了卜某5家三千块钱。卜某4说把偷的钱给卜某5了,也找卜某5写谅解书了,他在网上查的除非让卜某5说他的钱没少,他自己找到了,这样能证明苏明站没偷卜某5的钱,苏明站就不会被判刑了。卜某4让其找卜某5做假证明并说他问律师事务所了,律师说的管。当天下午,其和卜某3去找卜某5说了卜某4的意思,要他写个材料证明他少的钱找到了,没少三千块钱,卜某5为了其和卜某3的面子答应写了。卜某4写了个证明材料,让其拿着找卜某5照着写,其和卜某3一起去的,卜某5看了一下就照着写了。卜某5怕他写的假证明出事,还怕苏明站再找他的事,就找其和卜某3要求苏明站那方给他写个证明,内容是他写的这个假材料不是他的本意。后来卜某4说之前卜某5写的材料太简单,卜某4又重新写了一个证明材料。(3)证人卜某3的证言,证明卜某1找其说苏明站砸卜某5家,卜某5已经写过谅解书了,卜某4跟律师打听了,要是卜某5说丢的钱找到了,苏明站可以不判刑,还让其跟着他去卜某5家说一下。其和卜某1给卜某5说苏明站家过的不好,还有一个精神病媳妇,能不能写一个找到钱的证明,最后卜某5同意了。卜某5要求让苏明站先写一个保证书,内容是苏明站确实偷了卜某5的3000元钱,保证以后不再来卜某5家闹事。第二天,其到卜某1家看见卜某4和苏明站都在那,其就把卜某5说的话告诉卜某4和苏明站,他们同意了。因为苏明站不会写字,卜某4帮苏明站写了一份保证书,苏明站、卜某1、卜某4和其都在保证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卜某1把卜某4写好的保证书给卜某5看,卜某5就写了个证明,内容是被偷的3000元钱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在家的床下找到了,其和卜某1把这个证明给了卜某4和苏明站。后来卜某1和卜某4找其说这个条不行,还得让卜某5再写一份,其就让他们直接去找卜某5了。其想着苏明站应该偷了卜某53000元钱,不然苏明站也不会给卜某5写这个保证书。(4)证人卜某4的证言,证明今年4月份苏明站因为偷卜某5的三千块钱在法院审理。苏明站问其有什么法能让他不判刑,其在网上了解到被害人只要说钱没少,案子就能撤诉,苏明站就不会被判刑了。其没法直接找卜某5让他给苏明站写假证明材料,就想让卜某1找卜某5帮着问问,卜某1问写这个假证明行不,其说行,已经找律师咨询过了。卜某1喊卜某3一起去找卜某5做工作,卜某5要求其给他写保证书,要求苏明站不再找他闹事才答应写这个假证明,其也同意给卜某5写保证书了。第二天卜某5给苏明站写了一份假证明材料,写的是打扫卫生时找到他少的钱。后来其找卜某1说上次写的材料太简单,其写了个草稿交给卜某1,让他再找卜某5写一个,卜某5照着其写的抄了一遍。其把卜某5写的假材料给了苏明站,苏明站让裴善华帮着送到法院去的。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卜某5的陈述,证明其家大门被砸了,屋子的内门踹坏了,电视也被砸坏了,放在床头被子下面的三千元钱也被偷了。2017年2月10日下午,其去其母亲那里,走之前把堂屋门和院子大门都上锁了。到了晚上6点多,其家属说家里被人砸了,其回家看见院子东边的大门是开着的,木门被踹开了。堂屋的木门也是开着的,这个木门是内置锁,屋里的地上都是瓷碗的碎片,桌子也被掀翻了,电视屏幕也被砸毁了。其看见床头下面被子被掀开了,席子下面的三千元钱没有了,包钱的一张红纸还在桌子上。邻居卜某2说是苏明站来砸的大门,其和卜某2说少了三千元钱。另证明,卜某1、卜某3让其给苏明站写证明,说钱找到了没有少,不能让苏明站判刑。其碍于面子就写了一份简单的证明,大致内容是其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在床底下找到一张报纸包的3000块钱。写这个证明之前,其先让卜某1和卜某3写了个证明,就写其给苏明站写的证明是违心的,是假的。卜某1、卜某3同意了其的条件。过了一二天,卜某1找其说之前写的证明太简单,让其重新写一份,其照着卜某1写的草稿抄了一遍。卜某1让其写上其的电话好联系,并让其摁手印,其说没有印泥,其实其不想摁手印,其知道这个证明是假的。在这前几天,卜某4给了其3800元,这个钱里面有800元是电视机的钱,给其钱的时候说是替苏明站赔给其的,还希望其谅解他,其的钱肯定是苏明站偷的。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苏明站的供述,供认其和卜某5的女儿卜瑞英离婚十年了。2017年2月10日晚上5、6点左右,其喝酒后想起以前的事比较生气,就想找卜瑞英出气。但是其不知道卜瑞英住哪,就到丰县常店镇卜花楼村其以前的岳父卜某5家。到了卜某5家没有人大门上锁了,其去对门姓卜邻居家,邻居家是一对老夫妇,当时还有一个孔庄的老头。其给对门姓卜的老头说其是卜某5以前的女婿,当时这些人就劝其走。孔庄的老头和姓卜的老头把其送到南北土路路口,他们就回姓卜的老头家,其也跟着回来了。当时其越想越生气,就把卜某5家的大门用脚踹开了,进了院子之后,又用脚踹的堂屋的木门。把门踹开之后,其在屋子的案板上拿的碗,用碗砸的屋子靠北墙桌子上的电视机,电视机的显示屏被其砸碎了。随后其去屋子靠西墙南北方向放着的床翻,其想以前和卜瑞英离婚之前,毁坏其不少钱,其现在也没有钱花,就想找点钱补偿自己。其在顶南墙的床头席子下面找了一个用红纸包裹的钱,装在了裤子口袋里,包裹钱的红纸随手扔在卜某5家了。后来孔庄的老头进屋劝其别在这闹,其就骑电动车回家了。第二天其数的钱一共是三千元。4.书证及其他证据(1)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破案的情况及被告人苏明站系询问通知到案。(2)辨认笔录,证明卜某5辨认出苏明站;卜某2辨认出砸门的男子是苏明站。(3)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5元。(4)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现场有一张红色广告纸的情况。(5)账本照片,证明被害人卜某5卖粮食收入的情况。(6)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苏明站和卜瑞英于2007年7月12日离婚的情况。(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苏明站供述盗窃被害人卜某5三千元现金的情况。(8)保证书二份,证明被害人卜某5在给被告人苏明站出具虚假证明的同时,要求苏明站等人出具保证书的情况。(9)证明一份,证明苏明站案经卜某1、卜某3说和,卜某5违心说3000元钱在家找到的情况。(10)户籍信息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苏明站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程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明站向本院提交卜某5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卜某5被盗案中失窃的3000元钱,于2017年4月27日卜某5打扫卫生时在床下被找到。经查,该份证据是被害人卜某5在卜某4、卜某1、卜某3的游说下,为使被告人苏明站逃避法律追究而出具的虚假证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卜某5的陈述,证人卜某1、卜某3、卜某4的证言予以证实,另有书证保证书二份、卜某5提供的证明一份予以佐证。被告人苏明站提供的该证据与事实及其他证据矛盾,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明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苏明站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行,对该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卜某5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苏明站提出“其没有盗窃三千元现金,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苏明站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供述关于盗窃的犯罪事实,另有被害人卜某5的陈述、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苏明站当庭翻供,伙同他人要求被害人卜某5出具虚假证明,足以证明被告人苏明站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故,被告人苏明站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苏明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明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苏明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明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金兰代理审判员 王道义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