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晓平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晓平,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常晓平,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杨柳,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晓平与被执行人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0400元及利息。执行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柳的住房公积金36400元,待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足以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时再次划拨住房公积金,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