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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昌祥实业有限公司,葛慧,黄炳立,周明祥,郑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2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7548-0。法定代表人卢妙其。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保尔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葛慧。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昌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白林。法定代表人周明祥。被执行人葛慧,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炳立,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周明祥,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郑绿松,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昌祥实业有限公司、葛慧、黄炳立、周明祥、郑绿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