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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健、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健,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健,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程小华,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健、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杜健、程小华不是夫妻关系,程小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借款本金9000元,其余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只向被执行人杜健追收。经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杜健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宾审 判 员  向 剑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