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李敏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04号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宽,男,汉族,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玮,女,汉族,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敏丽,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