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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莹莹与中体国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莹莹,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中体国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6008号原告:关莹莹,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4号-5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男,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雷,男,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主管。被告:中体国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4号院平房3。法定代表人:朱龙午,董事长。原告关莹莹与被告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中体国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国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莹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与被告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贾雷,被告中体国泰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朱龙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莹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与中体国泰公司支付我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0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10000元;2、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与中体国泰公司支付我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60000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30000元;3、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与中体国泰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6月6日入职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任人力资源经理岗位,同时兼任中体国泰公司人力资源职务,月薪3万元。2016年6月份工资部分未发,2016年7月、8月份工资亦未发,我正常工作至2016年8月26日。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法院。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辩称,关莹莹于2016年6月6日入职我公司,职位是人事行政经理,每月工资105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6年8月26日。关莹莹2016年6月的工资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我公司确实未支付,现同意按照10500元的标准支付,共计17571.1元,并同意支付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的,现同意支付关莹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中体国泰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关莹莹这名员工,其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也没有给关莹莹支付过工资,关莹莹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综上,不同意关莹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关莹莹(乙方)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甲方)于2016年6月6日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关莹莹担任人事行政经理岗位。其中劳动报酬一项载明: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关莹莹正常工作至2016年8月26日。关莹莹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就工资标准一项。关莹莹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0元,系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总经理许某确定的,许某同时是中体国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及中体国泰公司系关联公司。其每月工资由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及中体国泰公司分别支付,2016年6月份工资,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应发10500元,已足额支付;中体国泰公司应发20000元,未支付。2016年7月份及8月份工资,因两公司经营有调整,许某告知其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每月向其发放17500元,中体国泰公司每月向其发放12500元。由于涉及扣税问题,故其在制作工资表时应发工资为总额的一半。2016年7月、8月工资均未支付。就上述期间出勤情况,关莹莹主张2016年7月份有2天事假,8月份有3.5天事假,其主张上述事假系处于哺乳期的哺乳时间,不应当扣发工资。就其主张,关莹莹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诊断证明书、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予以证明。关莹莹主张微信聊天记录系其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及中体国泰公司原人力资源负责人高某的对话,其中显示关莹莹向高某提出希望薪酬范围是最低税后25000元,期望是30000元,对方回复会向公司反映。QQ聊天记录截图中,关莹莹主张QQ名称为“宝宝”系其本人,QQ名称为“香梅映雪”系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财务负责人金某。截图中页面顶端显示“金某×××”,2016年7月7日有如下对话内容:“金姐,在吗”“在”“您看我这样改行吗?”“你是要发电子版给我吗?可以”“增加了一个其他扣款,就是考勤方面扣款的,然后增加了一个合计,后面我都做的五五分,就是转账合计、个人所得税基数,这样行不行”“我还是过去下”随后其向“香梅映雪”传送了文件,名称为“中体国泰工资表”。截图中附带该表,显示为:中体国泰工资表,2016年6月份,其中关莹莹标准工资为10000元,应发工资5000元,个人所得税基数5000元,工资表中还显示朱龙午等人的工资情况。2016年7月14日,有如下对话内容:“金姐,中体那边的工资还没有发吗”“没有,许总说过两天”。2016年7月25日,有如下对话内容:“金姐”“有啥事?”“咱们中体那边的工资还没有发呢,都过了半个月了”“发了部分的,还有一半发发”“那我这部分啥时候发呀”“我也在等通知”“这事,我是要问朱总,还是要问许总?”“先问朱总,看他怎么答”“朱总说,就这两天,我刚才问了”。2016年8月9日,有如下对话内容:“金姐,中体那边的工资做好了,我发给您,你审核一下哈”。随后其向“香梅映雪”传送了文件“中体国泰工资表”。截图中附带该表,显示为:中体国泰工资表,2016年7月份,其中关莹莹标准工资为12500元,应发工资6250元,个人所得税基数6250元。“香梅映雪”接收后回复称“看过了,没问题,你打印吧”。2016年8月12日,其向“香梅映雪”传送了文件“中广国际2016年工资表(1)”,并发送“工资表,请您审核”。截图中附带该表,显示为: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2016年7月份工资明细表,其中关莹莹标准工资为12250元,绩效工资4725元,应发工资为16975元。“香梅映雪”接收后回复称“看完了,有两个个税你再看看”。关莹莹主张,因其2016年7月份绩效考核得分为85分,故扣除绩效525元,故应发总额为16975元。2016年8月26日,有如下对话内容:“金姐,8月份的工资表,我发给您,您审核下吧”。随后其向“香梅映雪”传送了文件“中广国际2016年工资表”。截图中附带该表,显示为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2016年8月份工资明细表,其中关莹莹标准工资14350元,绩效工资3150元。另一份QQ聊天记录截图中,关莹莹主张系与中体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午的对话。2016年7月7日,有如下对话内容:“先把电子版发给我”“哦,好的”。随后其向朱龙午传送了文件“中体国泰工资表”、“中体其他人员薪酬2016”,页面显示对方已接收。截图中关莹莹主张其中一张为2016年6月工资表,同其发送给金远征的内容一致。另一张为中体其他人员薪酬表,显示关莹莹为10000元。2016年7月25日,有如下对话内容:“朱总,在吗”“在”“真是不好意思问您,咱们中体这边的,我的工资什么时候发呢,已经过了半个月了”“就这两天,不好意思”“哦哦,好的。没事朱总,我其实也挺不好意思问您的,知道您和许总不容易,我们会努力干活的”“谢谢理解,公司刚起步,我和许总砸进去200多万了。中广又是不盈利的企业,我们都在努力”。2016年8月2日,有如下对话内容:“朱总,我上个月的工资还不能发吗,咱们这个月工资都要发了”“许总说让你再等两天”。2016年8月9日,有如下对话内容:“朱总在吗”“我在”“咱们这边这个月的工资……我的薪酬管理制度还没有做完,他们的工资,还是按原数发吧”“好的”。随后其又向朱龙午传送了文件“中体国泰工资表”、“中体其他人员薪酬2016”。页面显示对方已接收。截图中显示中体国泰公司工资表,2016年7月份,其中关莹莹标准工资为12500元,应发工资6250元,个人所得税基数6250元。诊断证明书为照片打印件,出具单位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载明关莹莹2016年3月26日分娩。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显示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的投资人有深圳市瑞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粮贸易有限公司、中广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许历职务为副董事长、经理。中体国泰公司投资人信息于2016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瑞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粮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尹某、朱龙午。针对上述证据,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不认可与高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公司确实有高某这名员工,其已于2016年3月离职。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主张“×××”是金某的QQ号,金远征是其公司的财务,负责出纳,经其公司与金远征核实,金某称内容其记不清了。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不认可与朱龙午QQ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认可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认可其公司的企业信息,主张中体国泰公司的企业信息无法确认。中体国泰公司不认可与高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主张高飞自中广国际新农村离职后到其公司工作,但已于2016年8月离职。中体国泰公司不认可与金远征QQ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主张金远征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中体国泰公司认可与朱龙午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对话中所传送的工资表在朱龙午本人电脑中无法找到。就诊断证明书,中体国泰公司主张真实性无法确认。中体国泰公司认可其公司的企业信息,主张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的企业信息无法确认。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主张,关莹莹月工资标准10500元,其公司确实未支付关莹莹2016年7月、8月份工资。现其公司同意按照10500元的标准结合关莹莹的出勤情况支付关莹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关莹莹于2016年7月份有2天事假,8月份有3.5天事假,事假应当扣除当天工资。许某系其公司总经理,许某是否负责中体国泰公司事务其公司不清楚。就其主张,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提交职工薪资确认单、工资明细表、绩效考核表、员工请假单、周某书面证言予以证明。其中职工薪资确认单为贾某、高某的薪资情况。工资明细表为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2016年6月份工资明细表显示关莹莹标准工资7350元、绩效工资2980.59元、应发工资10330.59元,实发工资8360.85元。绩效考核表显示关莹莹2016年7月份考核得分为85分。员工请假单显示关莹莹2016年7月21日至7月22日请事假2天,2016年8月5日至8月8日请事假3天、8月3日13:00至17:30请事假半天。周某书面证言显示:关莹莹2016年6月入职,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的高级经理第一档执行。就上述证据,关莹莹不认可职工薪资确认单的真实性,主张与本案无关。关莹莹认可工资明细表中的实发金额,认可绩效考核表的真实性,认可员工请假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周某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中体国泰公司表示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中体国泰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关莹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向其公司提供劳动,其公司亦未向关莹莹支付工资。就其主张,中体国泰公司提交工资表,工资表为打印件,显示中体国泰公司2016年6月工资发放情况、2016年7月、8月应给付员工款项。关莹莹不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但主张与其提交的工资表中部分数额一致。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主张工资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另查,中体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龙午到庭参加诉讼。就本案的相关情况,朱龙午于2017年3月30日庭审中陈述:高某原是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的人事经理,此后负责其公司人事。关莹莹是高某介绍到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负责人事。许某是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总经理,负责中体国泰公司部分经营事务。朱龙午称其本人并不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事务。就关莹莹与其QQ聊天一事,其就工资何时发放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针对是关莹莹一人。关莹莹是否在其公司领工资、任何职务其本人不清楚。因为这些平时都是由许某负责,其本人只是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7日庭审中,朱龙午陈述:许某不负责中体国泰公司的经营事务,在其公司也没有职务,其于上次庭审中没有说清楚。许某是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的员工,关莹莹和许某之间如何沟通其本人不清楚。中体国泰公司的工资都由朱龙午本人签字发放。就劳动合同解除一项。关莹莹主张系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主张因公司经营调整,关莹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就其主张,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声明及保证书,该声明中载明:因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停止运营,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有关莹莹签字字样。关莹莹认可该声明的真实性。中体国泰公司主张就声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审中,关莹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用笔记本登录其QQ账号,就本案所涉对话及传送文件进行演示。关莹莹以要求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工资、25%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关莹莹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本院认为,就关莹莹与金某的QQ聊天记录。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不认可关莹莹与金某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可金某的QQ号码为×××,其公司抗辩称金某就对话内容记不清了,在其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就关莹莹与中体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午的QQ聊天记录。中体国泰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关莹莹向朱龙午传送的文件在其电脑中找不到了,就其主张,中体国泰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其公司认可对话的真实性,且关莹莹当庭演示该对话内容的情况下,本院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就中体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午的陈述。中体国泰公司存在两次庭审陈述不一的情况,从本院认定的关莹莹与朱龙午的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内容与朱龙午第一次庭审中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在中体国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第二次庭审陈述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中体国泰公司第二次庭审中所持主张不予采纳。关莹莹自入职之日起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本院确认其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与中体国泰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前投资人存在重合,且中体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午与关莹莹的聊天记录中亦可见关莹莹确实同时也为中体国泰公司提供劳动,中体国泰公司认可应向其支付工资的情况,且关莹莹提交的中体国泰公司工资表中的部分数额与中体国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数额高度一致,足以证明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故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基于上述认定,中体国泰公司应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关莹莹的工资标准。从关莹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其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财务人员金某和中体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午的QQ聊天记录体现关莹莹的工资确实由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和中体国泰公司分别支付。加之QQ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工资表也体现其工资由两公司分别支付,工资表所体现的金额亦与关莹莹的主张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关莹莹的主张予以采信,即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由中体国泰公司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分别支付。就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一节。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员工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现关莹莹认可已收到10500元,本院结合关莹莹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情况进行核算,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还应支付关莹莹工资差额15706.9元。就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一节。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确认未支付关莹莹上述期间工资,但双方就工资标准产生异议。关莹莹就2016年7月、8月期间事假系处于哺乳期的哺乳时间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应当按照关莹莹的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其工资。鉴于关莹莹认可其2016年7月份绩效考核得分85分,应扣除525元,本院在核算金额中予以扣除。关莹莹主张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的逾期支付赔偿金100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的逾期支付赔偿金30000元,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同意向其支付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劳动合同解除一项。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主张关莹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员工离职声明及保证书中内容看,无法体现系关莹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关莹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而本院采信关莹莹所持劳动关系由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主张。基于此,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应当向关莹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关莹莹的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中广国际新农村公司应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及关莹莹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29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关莹莹支付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五千七百零六元九角;二、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关莹莹支付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五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八角及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五千二百五十元;三、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关莹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零六百二十九元;四、中体国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关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广国际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 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