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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胜利与被执行人贺爱军、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胜利,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史胜利,男性,1957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爱军,男性,1969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胜利与被执行人贺爱军、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胜利以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贺爱军身份证号是错误的,已由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现向法院提起撤回对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爱军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