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业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业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业云,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广州花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宏波,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市分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7)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业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业云及其辩护人蒋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汪业云通过电话联系云南的一名刘姓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商议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汪业云电话联系夏某某驾驶车辆陪其一同前往云南,并约定支付夏某某3万元酬劳,预先支付5000元作为路上的开销。同年12月8日,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比亚迪黑色轿车,从湖南澧县搭乘汪业云前往云南,次日抵达云南曲靖,10日凌晨,在沪昆高速云南曲靖向富源段路边,汪业云以25万元现金向刘姓男子购买毒品麻古四块。交易完成后,汪业云将购买的毒品提上车放在副驾驶座位的脚垫上,随后指挥夏某某驾车返回湖南。同日5时左右,该车行驶至盘县平关镇320国道毒品查缉点时被查获。经鉴定,从所送1至5号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3%至14.4%不等。庭审中,被告人汪业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所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未危害社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运输毒品系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其购买是用于自己吸食,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汪业云雇佣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从湖南省澧县前往云南省,次日抵达云南省曲靖市,12月10日凌晨,汪业云在沪昆高速曲靖市向云南省富源县段路边,向一刘姓男子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块。汪业云指挥夏某某驾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湖南省。同日5时许,汪业云乘坐车辆在途经贵州省盘县平关镇320国道毒品查缉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该车中查获毒品嫌疑物2259.9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嫌疑物中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3%至14.4%。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汪业云运输毒品案立案、受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汪业云系被动归案。3.毒品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59.9克现存放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4.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汪业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广州花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5.存款回执单证明,涉案赃款人民币12000元现存于贵州省盘县公安局账户。6.卡口抓拍车牌查询信息证明,湘E×××××轿车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1日的行驶轨迹。7、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前被告人汪业云的通话情况。8、尿液检测报告证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汪业云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甲基苯丙胺含量超过正常值。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查获毒品现场的情况。10、检查、提取、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汪业云持有的毒品嫌疑物四包、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辨认、开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业云对外用黑色塑料油纸褒奖的毒品嫌疑物、手机及现金人民币进行辨认;毒品嫌疑物含包装(塑料油纸)重2800克并由公安人员进行开封。12、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14.3%、13.7%、13.6%、13.3%。1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8日,汪业云打电话叫我和他开车去云南,他给我5000元钱,我答应了后到湖南常德接到汪业云,当天下午我们就从湖南常德往云南省开远行驶,2016年12月9日下午到云南省开远过去一个小城市,我就在车上睡了三个小时左右,之后汪业云就叫我回来了,到贵州老路有一个毒品缉查点上面一个转弯的地方,汪业云叫我把车停在旁边休息一下去上厕所,我下车小便完后上车等他,他就从车前面走了,过几分钟有警察上来查车,警察就在我的车上副驾驶脚垫上发现一个黑的油纸袋,里面装的毒品嫌疑物是汪业云的。14、被告人汪业云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我在云南曲靖做猪毛生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姓刘的男子,就在本月初,我就给姓刘的男子打电话买毒品麻古,他说要80000元钱一块,如果我买四块的话最低250000元。后来过了几天,我打电话联系今天和我一起开车的姓夏男子,我问他车能不能出租,他问我去哪里,我说去云南,我问他给他多少钱,他说随便我给他多少。我们从老家开车出发去云南的时候我拿了5000元现金给他,叫他拿着付过路费和加油。我们从湖南出来的时候是晚上,下高速进入曲靖的时候也是晚上,刚进曲靖我就打电话给姓刘的男子,他叫我等一下。我们开车在曲靖城里转了两圈之后接到刘姓男子的电话,他说要我到高速路上面等他,我们将车停在沪昆高速曲靖往贵州方向的高速路边,我将装载白色塑料袋子里面的250000元现金递给了在路对面的刘姓男子,他将一包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麻古拿给我,我拿到毒品之后就回到车上,将毒品麻古放在副驾驶脚垫上面,之后我们就开车往湖南方向走。我们到富源的时候,我知道高速前面有检查站,我就叫姓夏的男子下高速走老路,在老路上开了一段距离到一个弯道的时候,我怕前面有警察查车,我就叫姓夏男子将车靠边停下,叫他在那里等我一下,我下车往前面走,刚转过弯在一个检查站前面就被警察抓获。查获的毒品麻古外面是用黑色塑料装的。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在案佐证。关于被告人汪业云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汪业云的辩护人所提“运输毒品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汪业云在云南省拿到毒品后,携带该批毒品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返回湖南省,其已经着手事实运输毒品行为,且其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属运输毒品既遂。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汪业云所提“所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未危害社会”及其辩护人所提“主观恶性肖,社会危害性小,其购买是用于自己吸食,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汪业云跨省长距离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达2259.9克,已经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中有关毒品运输的法律制度造成了侵害,社会危害严重。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业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跨省长距离运输2259.9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汪业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业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59.9克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敏龙审判员 罗远进审判员 韩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