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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清海申请执行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海,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何清海,男,现年48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韩官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官宝,男,现年74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韩俊,男,现年46岁,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受理的何清海申请执行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甘122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向申请执行人何清海支付24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40元、执行费267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清海于2017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找,被执行人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韩官宝、韩俊下落不明,故因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甘1222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具有执行能力或经查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