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苗风鸣与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风鸣,王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133号原告:苗风鸣。被告:王夏。原告苗风鸣诉被告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风鸣诉称,2014年10月4号,我们商量合作生意。原告以没钱为由,求我向朋友贷款2万元,并说支付利息,没有答应多少利息,我想方设法找得3万元给了他。当时我是在他车内给了钱的,不方便也就没有打借条。他说第二天就和我办事情,同时还说他父亲的一笔款10月25日到期可取,加上这期间赚到的钱一并还清借我的款。我们一个单位做事多年,我也就相信了他。第二天开始他就以各种我不知道的“理由”拒绝我,没有和我一起出去办事情。后来我感觉到事情不对就问他耍钱,他多次答应给我钱,都没有给我。有一次见了面,他以怕单位同事知道我们做事情影响不好为由,删除了我手机里面的短信。他的这个举措让我对他更加怀疑了,从此,我就更加保护我们的联系短信,并且还保存了所有的通话录音记录。2015年腊月二十八,他坐别人的车在客都购附近给了我1万元现金,并说正月初八银行上班以后给我全部还请。正月十五左右开始,我就一直问他要钱,他又是种种“理由”没有给我。好几次他向我要银行卡,说把钱给我打到卡里,结果一次也没有打过来。有时还说“钱已经给你打到卡里了,你去查了。”结果我没有查到,他又说,“休息天是慢,打不过去的,礼拜一再查。”结果还是没有打过来,这种现象已经多次了。我跟王夏的电话录音,短信录音我都保留着,必要时可以出具证据,这些年来,被告一直这样忽悠于我,致使我不能给人家还钱,遭到人家的冷眼看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我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王夏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风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苗 岚人民陪审员 雷瑞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