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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能红与李东华、阳春芳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能红,李东华,阳春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20号申请人:林能红,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李东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阳春芳,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申请人李东华之妻。申请人林能红与被申请人李东华、阳春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16日向李东华、阳春芳发出(2017)湘0528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上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东华、阳春芳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528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荣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