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台山市广海镇红馆酒店、刘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台山市广海镇红馆酒店,刘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广海镇红馆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7。经营者:刘斌。被告:刘斌,男,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台山市广海镇红馆酒店、刘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赞天审判员 梁树荣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