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3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3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南华县。本院在执行陆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250.00元,执行费15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股权证券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土地尚等待另案拍卖处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