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刘文强、胡彬彬、郝文武、杨桂芝、刘会江、梅丽华、张玉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刘文强,胡彬彬,郝文武,杨桂芝,刘会江,梅丽华,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主要负责人:高亚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燕,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文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胡彬彬,女,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郝文武,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杨桂芝,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刘会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梅丽华,女,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文强、胡彬彬、郝文武、杨桂芝、刘会江、梅丽华、张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七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42030.00元及利息、罚息38714.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11.00元,但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七被执行人银行及相关账户无存款、无名下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亚新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