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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利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王利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81号原告: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饮马街口恒星商务楼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699996832C。法定代表人:庞纪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星,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王利恒,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