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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与毛晓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毛晓青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11号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6-2,组织机构代码77488273-X。负责人:张宇龙,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410816435。被告:毛晓青,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510982550。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毛晓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