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利敏与苗现军、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敏,苗现军,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82号原告刘利敏,女,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南乐县,联系。委托代理人王会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苗现军,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事故车辆豫J×××××号车驾驶员,住址濮阳市南乐县,联系。被告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老东环交叉口路北,联系电话1883930****。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74331-8。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任艳蒙(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敏诉被告苗现军、濮阳市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利敏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