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604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毛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