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羽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陈志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军,吉林市羽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军,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地局子村四组。被执行人吉林市羽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滨江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29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市羽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登记注销,申请人田兴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291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