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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风兰与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兰,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534号原告:刘风兰,女,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兰与被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风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风兰负担。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