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学平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平,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166号 原告杜学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刘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平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学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杜学平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