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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刑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某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306刑他14号罪犯郭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0日被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7)鲁030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郭某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经审查,罪犯郭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对罪犯郭某实行社区矫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