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00号罪犯姚波,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姚波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11)资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姚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缴纳原判罚金四万元,狱内月均消费388.08元。原判认定该犯有犯罪前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高,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