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08号原告:翟某,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