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强、XX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XX国,邵建瑞,吴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XX国,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邵建瑞,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云忠,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XX国、邵建瑞、吴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