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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凯宏与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宏,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815号原告:张凯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阵芳,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秦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张凯宏诉被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凯宏于2017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宏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宏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凯宏已预交),由原告张凯宏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