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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营、韦节年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营,韦节年,孔祥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营,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专科文化,经商,住曲阜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宫辉、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韦节年,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大专文化,机关干部,住曲阜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孔祥阁,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曲阜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节年、陈营、孔祥阁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韦节年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鲁08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节年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被告人陈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孔祥阁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韦节年上缴3万元、被告人陈营上缴90万元、被告人孔祥阁上缴75万元,共计168万元(现扣押于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营违法所得225万元。原审被告人陈营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判令追缴其非法所得225万元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