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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64号被执行人何超,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郧西县人。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超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超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刑初166号(2016)鄂03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