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纪艳秋与张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艳秋,张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艳秋,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薇,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安,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艳秋因与被上诉人张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艳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被上诉人张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艳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纪艳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薇是在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且房屋面积和营业执照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与纪艳秋签订的协议书,纪艳秋接手老年公寓未作任何改动即被认定消防不合格,影响了其经营活动。张薇辩称:案涉老年公寓出兑协议写的很清楚,纪艳秋对房屋情况清楚,以后发生任何问题与房主无关。张薇出兑的是财产不是老年公寓的手续,出兑之前老年公寓的手续都是合法的,出兑后纪艳秋进行了改造,纪艳秋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纪艳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纪艳秋与张薇签订的出兑协议书违法无效;2.张薇返还出兑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2万元;3.张薇返还租金损失9万元(第一年租金7万元,第二年三个月租金2万元);4.张薇赔偿消防整改损失2万元;5.要求张薇履行报表等向民政局申报补贴发放义务;6.诉讼费用由张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4日,张薇与纪艳秋签订出兑协议书,张薇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11-3号安心回民老年公寓出兑给纪艳秋,协议载明老年公寓用房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套内面积473.42平方米。该房系张薇于2013年5月3日自案外人姜竹平处租赁。2015年6月3日,纪艳秋向姜竹平交付了房屋租金7万元。纪艳秋接手该房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改装。2015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因老年公寓存在可燃材料装修,缺少疏散楼梯,厨房未做防水分隔,并使用液化气罐,地下室缺少安全出口、缺少自动报警,未设置封闭楼梯间等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6年1月27日,南岗区民政局因安心回民老年公寓消防安全问题下达了责令关停通知书。安心回民老年公寓现在营业中。2011年6月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长江路交汇处东北角11栋-1-3层03号房为商业服务,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1层,套内面积是473.42平方米。2014年7月24日颁发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综合园区盟科视界11栋1-2层3号产权证记载,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69.99平方米,建筑面积173.99平方米。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纪艳秋与张薇签订的出兑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摁手印,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纪艳秋虽主张租赁房屋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登记不符,但产权证登记属管理性规定,该登记与实际是否相符,不影响纪艳秋与张薇之间出兑协议的效力,且现纪艳秋经营的老年公寓消防不达标,非张薇所致,故纪艳秋请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纪艳秋诉请张薇返还出兑款、租金及其他损失等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纪艳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0元(纪艳秋已预交),由纪艳秋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未支持纪艳秋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本院认为:纪艳秋与张薇签订的出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一审认定该协议有效正确。协议第三条载明纪艳秋对房屋手续及房屋情况已经了解清楚,今后纪艳秋与房主交涉发生任何问题与张薇无关。协议第九条载明张薇出兑给纪艳秋的是装修费及物品还有一个多月的房租……装修及物品以现状为准,接手时物品的情况纪艳秋已清楚,今后与张薇无关。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双方签订出兑协议时,纪艳秋对房屋情况、相关手续及出兑标的物均已清楚,其上诉称张薇隐瞒情况,与实际不符。此外,张薇出兑给纪艳秋的是装修费、物品及一个多月的房租,张薇仅应对其出兑的这些标的物负责,纪艳秋所主张的老年公寓消防不达标,非张薇所致,亦非张薇责任范围。纪艳秋要求张薇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纪艳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上诉人纪艳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宋彦辉审判员 梁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