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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伟、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伟,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伟,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指派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东工路交叉口西北角。注册号:410500300001522(1-1)。负责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9218917J(1-1)。法定代表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河速递安阳分公司)、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速递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宏阁审判员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